銅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銅仁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于2022年8月31日由銅仁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2年12月1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銅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2日
銅仁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條例
(2022年8月31日銅仁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2年12月1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和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銅仁市中心城區山體保護,守護城市綠肺,打造美麗宜居環境,提升生態山水園林城市品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中心城區山體的規劃、管理、保護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心城區山體(以下簡稱山體),是指碧江區、萬山區內納入規劃保護的自然山脈、山嶺和山丘。
本條例所稱山體保護,是指對山體的生態系統、自然景觀、人文遺跡等方面的保護。
第三條 山體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分級管控、公眾參與、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山體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山體保護工作機制,解決山體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是山體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山體保護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履行山體保護屬地管理職責,加強日常巡查,及時制止侵占和破壞山體等違法行為,并向相關部門報告。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山體保護工作,組織、引導居(村)民參與山體保護。
第五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是山體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山體保護規劃的實施和山體內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以及改變城市園林綠地使用性質的監督管理。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山體內森林防火、林地用途變更、林木采伐等行為的監督管理以及城市生態公園的管理維護。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山體內占用城市園林綠化用地、砍伐綠化林木和移植古樹名木等行為的監督管理以及城市山體公園的管理維護。
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山體內違法建設以及傾倒、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等行為的查處。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山體內市政公共基礎設施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文體旅游、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民政、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山體保護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山體保護的宣傳教育,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山體保護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增強公眾山體保護意識。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山體保護的行為進行投訴或者舉報。
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對破壞山體的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第二章 規劃和管理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林業、城市綠化、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山水相依、風道通暢、預防災害的要求編制山體保護規劃。
編制山體保護規劃時,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評審;未經論證、評審或者論證、評審未通過的,不得進入決策程序。規劃批準前,應當向社會公示。
山體保護規劃應當于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山體保護規劃是山體保護管理的依據,其內容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因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確需修改山體保護規劃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后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山體保護規劃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山體名稱、位置、級別、保護邊界線和功能定位;
(二)山體周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退讓山體保護邊界線距離等控制性要求;
(三)復綠治理要求;
(四)保護圖則;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 山體實行分級保護,并根據山體區域位置、歷史文化價值、生態功能、自然景觀等特征,劃分為一級保護山體、二級保護山體。
一級保護山體包括:
(一)具有歷史文化價值,承載城市記憶的東山、太乙峰、文筆峰、架梁山等山體;
(二)具有重要生態功能,調節城市氣候的石灰坡、筆架山、九拐坡、硯臺山等山體;
(三)具有獨特自然風貌,構成城市景觀的獅子山、帽子坡、老鷹巖、七姊妹山等山體。
二級保護山體包括:
(一)具有生態防護功能,緩解城市熱島效應的黃泥董、爛泥壟、長嶺坡、塢泥坳、垌坡、龍王坡等山體;
(二)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山體。
一級保護山體、二級保護山體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一條 山體應當以山腳線現狀為基準,劃定山體保護邊界線,具體劃定方式如下:
(一)山腳有建筑物的,以建筑物靠山體一側建筑基地線為山體保護邊界線;
(二)山腳為林地的,以林地界線為山體保護邊界線;
(三)山腳為耕地、濕地的,以耕地、濕地界線為山體保護邊界線;
(四)山腳臨道路的,以道路邊界線為山體保護邊界線。
第十二條 山體周邊建設項目用地不得侵占山體保護邊界線。
鄰近山體的新建建筑物,應當退讓山體保護邊界線距離20米以上,減少對山體的遮擋,其建筑形態、風貌色彩應當與山體景觀相協調。
第三章 保護和利用
第十三條 山體保護實行責任單位制度。山體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是山體保護的責任單位。既有權屬單位又有管理單位的,管理單位是責任單位。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轄權限依法確定責任單位,與責任單位簽訂山體保護責任書,明確其山體保護責任。
第十四條 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山體保護邊界線設置界樁、界碑,標明山體名稱、保護級別、保護范圍、責任單位及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
禁止擅自移動界樁、界碑。
第十五條 一級保護山體內,除可以建設市政、交通、農業、體育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村民建住宅外,禁止其他與山體保護無關的建設行為。
村民確需建住宅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建房手續,其宅基地面積、住宅層高和面積等執行省規定的標準,風貌色彩與山體景觀相協調。
第十六條 二級保護山體內,除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允許建設的項目外,還可以建設觀光休閑、文化體驗、旅游民宿等文化、旅游、娛樂項目,禁止建設商品住宅。
二級保護山體內的文化、旅游、娛樂項目,應當按照錯落有致、山景相融、小型單體的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施工,減少山體開挖和植被破壞。
第十七條 林業、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采取撫育間伐、植樹造林、林分改造和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加強森林資源培育,保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林木更新,提高森林覆蓋率和水源涵養能力,增強生態功能。
造林綠化應當科學規劃,合理搭配樹種,體現季相變化,營造生態景觀。
第十八條 山體內耕地和林地的承包經營權人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管理使用地上附著物。
因實施山體保護措施致使權利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山體保護監測預警體系和數據共享機制,利用現代監測預警技術,對山體地質災害隱患、森林火險、生物災害等進行監測預警。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防火宣傳,組織編制防火應急預案,配置防滅火裝備和物資,并依法發布森林禁火令。
第二十條 山體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山體復綠治理的相關內容納入建設項目修建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山體保護復綠治理相關要求,落實復綠治理責任。復綠治理工程未完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山體內不得新設砂石場,已有的砂石場應當限期關閉,并依法給予相應補償。
砂石場關閉前,采礦權人應當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恢復義務。采礦權人在申請辦理閉坑手續時,應當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在適合開放的山體內規劃建設城市山體公園。
城市山體公園建設要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條件,合理設置林蔭道、綠化道以及休憩、游覽、鍛煉設施,為市民提供安全實用、環境優美、游憩觀景的綠色生態空間。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在具有水土保持、水源涵養等生態功能的山體內規劃建設城市生態公園。
城市生態公園建設要依托自然生態和森林資源優勢,堅持造林與造景結合、綠化與美化同步,以種植具有地域特色的風景林木為主,形成多樹種、多層次、喬灌草相結合的森林景觀。
第二十四條 山體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擴建既有建筑物;
(二)在城市面山體新建、擴建墳墓或者新立墓碑;
(三)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等廢棄物;
(四)毀林開荒,擅自砍伐林木和移植古樹名木;
(五)燒荒、燒秸稈、野炊等野外用火;
(六)其他破壞山體和植被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自然資源、林業、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制度,開展山體保護聯合執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山體保護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罰款:
(一)鄰近山體新建建筑物退讓山體保護邊界線距離小于20米;
(二)在一級保護山體內,從事建設市政、交通、農業、體育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村民建住宅以外的其他與山體保護無關的建設行為;
(三)在二級保護山體內建設商品住宅。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拒不恢復原狀的,賠償損失,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恢復義務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啟用該采礦權人繳存的保證金組織治理,可并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對工程施工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一級保護山體中太乙峰包括天乙峰、筆架沖;架梁山包括人杰坡、三丘田等山丘。
本條例二級保護山體中爛泥壟包括白巖壁;長嶺坡包括沙董、金盆山、沖天鼓;塢泥坳包括雞鳴垌至登頭灣等山丘。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銅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銅仁市錦江干流大江沿岸建設管理條例》于2022年10月29日由銅仁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2年12月1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銅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2日
銅仁市錦江干流大江沿岸建設管理條例
(2022年10月29日銅仁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22年12月1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錦江干流大江沿岸建設管理,推進山水相依、景田相望、農旅相生、文產相融的美麗鄉村生態景觀帶建設,促進農業、文化、體育、旅游、康養等業態融合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錦江干流大江沿岸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錦江干流大江(以下簡稱大江)沿岸,是指錦江流域重點保護區內江口縣雙江街道兩河口至碧江區錦江街道銅巖河段兩岸第一層山脊內的區域。
第三條 大江沿岸建設管理應當堅持保護優先、規劃引領、合理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大江沿岸建設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大江沿岸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統籌協調機制,解決大江沿岸規劃、建設、管理、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大江沿岸建設管理工作,按照本條例制定大江沿岸建設管理具體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屬地管理職責,負責做好本轄區內大江沿岸建設管理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大江沿岸建設管理工作,履行農村宅基地管理、農業發展、耕地利用等職責。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大江沿岸土地用途管制、非農村宅基地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等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大江沿岸城鎮和村寨基礎設施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風貌和質量安全等工作。
文體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大江沿岸文化、體育、旅游設施建設和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林業、鄉村振興、生態環境、城市綜合執法、民政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江沿岸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大江沿岸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大江沿岸建設規劃應當體現運動休閑、農耕展示、康養度假、觀光旅游等功能分區,按照尊重自然、特色化、景區化等要求進行編制,并明確下列內容:
(一)村寨保護與發展措施;
(二)建(構)筑物的高度、體量、風貌等控制要求;
(三)農業發展布局和要求;
(四)大江沿岸的慢行綠道(以下簡稱慢行綠道)及其配套設施管護措施;
(五)河道保護范圍及措施;
(六)第一層山脊線及山體景觀保護措施;
(七)其他需要納入規劃的內容。
第七條 大江沿岸建設規劃是大江沿岸建設、管理和利用的依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送批準。
編制或者修改涉及大江沿岸的村寨規劃、旅游規劃或者其他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大江沿岸建設規劃。
第八條 大江沿岸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大江沿岸建設規劃,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建設項目布局和建(構)筑物的高度、體量、風貌等應當與周圍山水環境、田園風光相協調。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大江沿岸建設實行源頭管控,加強宣傳引導,多渠道受理舉報和投訴,及時發現、制止和依法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村(居)民委員會向村(居)民宣傳、普及本條例規定,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立即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并有權予以制止。
第十條 大江沿岸村寨的改造,應當加強對古民居、古樹、古井等的保護,注重村寨特色和整體風貌協調,延續村寨的傳統格局。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編印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通用圖集,免費供村民建房選用。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嚴格按照農戶書面申請、村民小組評議、村級組織審核、站所實地勘查、鄉鎮(街道)審批的程序,做好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
大江沿岸農村村民新建住宅應當符合一戶一宅規定和用地限額標準,依法取得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住宅層數原則不超過3層,底層層高原則不超過3.6米,標準層層高原則不超過3.3米,建筑面積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內。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水行政、生態環境、文體旅游等主管部門推進大江沿岸山水林田草自然生態系統的保護和修復治理,保護沿岸自然風貌、人文遺跡,打造層次分明、四季多彩的生態景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大江沿岸公共廁所、停車場、文體活動場所等公共基礎設施的管護,組織和引導村民開展村寨環境整治和美化,提升村容寨貌品質。
第十三條 大江沿岸農業發展應當結合生態旅游、休閑觀光農業、特色產業等業態,打造鄉村振興產業示范帶。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文體旅游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推動大江沿岸生態農業科學布局,完善農業基礎設施,采取農耕文化展示、文旅田園體驗等方式,推進農業、文化、旅游融合發展。
第十四條 慢行綠道實行相對封閉管理,除觀光車、自行車、應急救援車、文體活動服務車、小型農用車等車輛外,禁止其他車輛進入。
慢行綠道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慢行綠道及其智慧系統、護欄、燈光等相關設施的巡查、管護,合理設置標識標牌,建設并完善具備游客服務、集散換乘、醫務救助等功能的驛站。
第十五條 下列區域除可以建設市政、交通、農業、文體、旅游等基礎設施外,禁止新建、擴建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一)慢行綠道至河岸的區域;
(二)慢行綠道靠山一側邊緣線退讓10米的區域。
前款第二項規定區域的退讓距離至河岸不足50米的,退讓河岸的距離不少于50米。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對大江河道的監管,及時依法查處占用河道、破壞河道景觀、污染水體等違法行為。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江現有運行水電站開展生態流量監測,對不符合生態流量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未達到規定流量的,責令限期關停,并依法給予補償。
大江現有運行水電站應當按照不得低于近五年平均流量的20%泄放生態流量;當水電站取水口處來水流量小于或者等于前述規定的生態流量時,來水流量應當全部泄放。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大江沿岸污水處理和垃圾收集設施建設,實現污水入管、垃圾收運全覆蓋。
污水和垃圾處理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污水處理和垃圾收集設施的管理、維護,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 大江沿岸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慢行綠道、文體旅游等公共設施;
(二)開山、采石毀壞林木、林地;
(三)新建、擴建墳墓或者新立墓碑;
(四)擅自采伐林木、毀林開墾;
(五)擅自移植古樹、名木、大樹;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體旅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依法賠償損失;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開山、采石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5倍以下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3倍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侵害,沒收移植的大樹,并處以每株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移植的古樹、名木,并處以每株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